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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工业大学 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发布于:2018-05-31 08:55:43 点击量:

各单位:

《河南工业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做好文件内容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附件:

河南工业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横向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 效益,明确经济责任,确保科研项目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开展横向科研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技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颁布)、《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 的通知》 (中办发〔2016〕50 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豫办〔2017〕7 号)、《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豫发〔2016〕27 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豫财科〔2017〕6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签订的、以河南工业大学科学 技术成果为标的、按合同约定由对方单位拨付至学校账户的款项,以及国际科技合作中与境外单位间合作等取得的款项。是本校职工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经费之外的其他非财政拨款经费。包括委托科研经费和非政府规划项目科研经费。

第三条 横向科研经费属学校事业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须全额拨入学校存款账户。横向科研经费按合同约定管理,注重实效,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权

第四条 横向科研经费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 核算、责任到人”原则。学校作为横向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横向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承担法人责任。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应履职尽责,加强对横向科研经费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一)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要求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决算,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合同开展科研工作、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科研经费。

(二)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项目涉税事项处理工作,监督项目负责人在其权限范围内合理使用科研经费。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横向科研经费形成的设备、无形资产的监管,执行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四)学校审计部门、监察部门负责横向科研经费的审计和监督,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或专项审计,确保科研经费合理合规使用。 第五条 学院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 使用承担监管责任。学院应根据学科特点和科研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同时监督预算执

行,督促项目进度。学院设立科研财务助理,协助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预算调整、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岗位可单独设置,也可由科研秘书兼任。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合同约定和项目内容据实编制预算和 决算,根据合同约定自主安排经费支出,在符合相关财务制度的前提下自行确定结余资金的使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结项与结账手续,并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 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 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横向科研经费支出实行预算制管理。横向科研经费预 算按“项目负责人编制并申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核、财务管理部门复核”的程序进行管理。项目合同中附有经费预算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实施校内预算管理。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须根据横向科研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目 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项目经费预算。财务管理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共同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预算。

第十条 横向科研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科目:

(一)科研业务费: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实验设备运行维护费、实验室改装费、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印刷费、图书资料费、数据或样本采集费等。

(二)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等的劳务费及“五险一金”补助费用。劳务费由项目负责人依据有关人员在项目实施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等因素合理确定。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

(三)设备购置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设备购置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

(四)代购费:指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由学校代表项目委托方采购仪器设备、货物、服务和工程发生的费用。代购费预算额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70%。

(五)外协费:指在项目合同中约定的、项目实施中发生的,因项目委托方以外的第三方(单位或者个人)承担项目任务或部分研发工作而需要支付的测试化验加工费以外的经费。外协费预算额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总金额(扣除设备购置费、代购费)的 50%。

(六)管理费:指学校为支持项目实施而发生的综合管理支出,管理费按到账经费(扣除代购费)的 7%提取。

(七)绩效费:指项目实施中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所安排的人员支出及其他业务支出。绩效费预算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扣除设备购置费、代购费)的 50%;软科学研究、软件开发、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类项目绩效预算额原则上不得超过

合同总金额 60%。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经费预算一经核准,应严格执行。确需调整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预算调整申请,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如项目合同中有支出预算约定,还需经委托方同意方可进行调整。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经费的每笔支出须凭真实合法票据,首 先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并按支出科目和管理权限完成审批。科研经费的使用须符合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经费支出按国家和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不得开支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不得用于捐款、赞助、投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不得为个人牟取私利、损坏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如有违反,将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在涉及社会调查、访谈、涉农科 技服务等活动中支付给调查、访谈对象个人的数据采集费,或直接面向个人或偏远地区获得的样本采集费和从个人手中获得的购买农副产品等特殊材料支付的材料费,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的,按照“按需开支、据实报销”原则,项目负责人在确保真实性前提下,由费用收取人出具收条并同时在收条上写明费用收取人身份证号码,并由费用支付人签字,连同当事人、项目负责人书面说明,可凭据报销。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可依据项目合同约定,以满足项目实施 实际需求为原则,自行采购仪器设备和科研耗材,自行选择仪器设备评审专家。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凭项目合同及合同审核登记表,到科研 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办理代购合同审核及签订手续。代购合同中约定的仪器设备、货物、服务和工程的名称、品牌、技术要求、数量及供应商等信息,须与项目合同(含项目补充协议)中的相应信息一致。项目负责人凭以学校名义签订的代购合同和发票办理代购费报账手续。

第十六条 外协费应在项目合同中明确约定,并按照合同约定 的支付额度、支付方式、第三方名称、开户银行和账户等条款办理。支付外协费时,项目负责人须提交项目合同、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外协合同、外协费支出审批表、外协方法人登记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经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十七条 委托校内单位进行检测化验、加工等产生的费用, 须提供测试协议(应包含测试内容、品名和单价等信息)和测试结果报告等,由正常程序审签后交财务管理部门进行内部结算。

第十八条 属于中介机构促成的横向科研项目,需以学校名义 签订中介服务合同或在项目合同中明确约定中介事项。

第十九条 绩效费的发放对象包括所有参与项目研究的项目 组成员,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工作成效和项目组成员贡献确定。项目负责人持经费入账单、绩效费发放清单到科研管理部门、人事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办理绩效费支取手续。绩效分两次支取,原则上项目结项之前支取 50%绩效费,结项后再支取剩余 50%绩效费,学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应缴纳税费的项目,其税费 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应税金额按照经费到账金额确认。因项目经费未到账而发生的税费由项目负责人垫付。

第二十一条 使用横向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及研发形成 的无形资产,除合同约定产权归属的应从其约定,此外一律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以此谋取私利。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不得借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违规转拨、转移至利益相关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调整代购费和外协费,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绩效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第五章 结帐管理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完成(验收、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 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结题之前全部结清。项目尚有应付未付账款的,须全部处理完毕,并由财务管理部门核定项目结余经费。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结项后3个月内到科研管理 部门领取项目结账通知单,到财务管理部门办理项目结账手续。办理结账手续后,结余经费全部转入项目负责人横向科研发展基金账户,由项目负责人自主管理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立项的项目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河南工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 5月 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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