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河南工业大学科技成果转让转移管理办法》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做好文件内容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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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业大学科技成果转让转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 益管理,调动依托单位和师生员工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升我校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以及《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方案》 (豫政办〔2016〕216号)、《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豫发〔2016〕27号)等法规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河南工业大学师生员工利用学校有形及无形资产、技术条件、人员智力等资源所完成的,河南工业大学对其拥有完全或部分知识产权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动植物和微生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专有技术、技术秘密和技术信息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让转移,是指学校采取实施许 可、技术转让或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个人或其他机构转移科技成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收益,是指学校转让转移科技成果所产生 的权益,包括实施许可收入、技术转让收入、利润分成或作价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及股权红利等。
第五条 对参与转化科技成果的项目组和个人应本着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按照合同的约定,享受权益,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完成人(以下简称“成果完成人”),是指对职务科技成果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师生员工。原则上由科技成果的项目负责人在得到全体成果完成人的书面授权后,作为成果完成人的全权代表承担相应权利和义务,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全体成果完成人中间合理分配收益。成果完成人不得阻碍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作为私有财产占为己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学校委托科技处统筹协调和管理学校科技成果转让转移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科技成果的筛选和发布,与成果完成人协商确定成果定价方式与交易方式,代表学校签订科技成果转让转移所需的相关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等。
第八条 科技处、产业管理处共同负责全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资金的管理、核算和结题后的分配。
第九条 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各项规章制度,由科技处、产业管理处牵头,建立科技成果审批制度、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评制度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科技成果转化风险。
第十条 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报告制度,每年度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情况。包括:单位内部决议文件、会议记录等,科技成果转化协议,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入及分配方案,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非职务成果持有者愿意以职务成果进行成果登记,并由学校组织实施成果转化的,可以在办理相关手续后,由科技处负责实施转化。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校内外相关机构、单位、个人参与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对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人或机构可支付一定数额的中介费。
第三章 转化程序
第十三条 通过许可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需订立《技术许可合同》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合同应约定科技成果的名称和技术内容、许可的方式和范围、许可的年限和起止时间、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归属、违约责任以及纠纷处理方式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须附专利证书复印件。横向科技合作中涉及科技成果许可使用的,应在合同中签订科技成果许可使用的条款并约定科技成果的许可费。《技术许可合同》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经学院审核后,由科技处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通过转让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成果完成人与成果需求方洽谈,制订转化方案。选择协议定价方式且转化科技成果合同金额小于 100 万元,科技处审核批准,转化科技成果合同金额超出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科技处将审核通过后的转化方案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科技成果名称、简介等基本要素和拟交易价格、价格形成过程等,公示期不少于 15 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无异议的,报校长办公会审批;若选择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和拍卖方式,无需对转化方案进行公示,直接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二)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向科技处提出,需写出具体的、真实的情况,以实名提出异议。科技处自接到异议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三)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的转化项目,由学校与转化承接方签署合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对外签订转化合同。
(四)由学院和成果完成人根据签署合同与转化承接方进行材料交接。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方式实施转化,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成果完成人(项目组)须向产业管理处提出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申请,经科技处批准同意后,成果完成人(项目组)、成果需求方和产业管理处三方洽谈,制订作价入股方式转化方案。
(二)由成果完成人所在学院、成果完成人与成果需求方协商,选择具有国家相关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经产业管理处审批通过后,由成果完成人所在学院、成果完成人配合评估公司进行科技成果的价值评估,评估价格为最低参考价格;
(三)产业管理处协调成果完成人与成果需求方洽谈,就注册资本、注册地、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比例等主要条款达成意向;
(四)产业管理处将审核通过后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方案经学校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进行法律条款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审批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科技成果名称、简介等基本要素和成果评估价格、作价入股比例等,公示期不少于 15 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向产业管理处提出,需写出具体的、真实的情况,以实名提出异议。产业管理处自接到异议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六)如对公示内容无异议,由产业管理处(河南工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办理无形资产过户或授权使用等手续。科技成果供需双方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手续。完成工商注册后30 日内应将知识产权入股合作协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成员名单、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有关资料提交产业管理处备案。
第十六条 在订立科技成果转化合同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相关合同文本。
第四章 效益分配及奖励
第十七条 学校按收益的一定比例奖励成果完成人,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以实施许可方式和技术转让方式转移科技成果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净收益原则上按照85%: 15%确定完成人、学校的分配比例。净收益的85%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办理经费专用账户交成果持有人,用于成果完成人的奖励酬金和科研费用,净收益15%纳入学校科研发展基金。为鼓励专利转让,对专利转让的收益,完成人分配比例上浮5个百分点。
(二)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成果完成人(项目组)可部分持有成果作价股份,其中成果完成人(项目组)持有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75%股份,其余25%股份学校股权由河南工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成果完成人(项目组)不再参与25%股权投资收益的分配。
(三)成果完成人(项目组)持有科技成果作价入股75%股份时,一般不超过3位自然人,多于3人的,成果完成人应协商,指定股东代表,签订股东委托协议,股东代表原则上应是该科技成果的核心研发人员。在公司章程中需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或者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
(四)成果完成人(项目组)所获得的收益应依法纳税。
第五章 技术权益
第十八条 职务科技成果的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以股权或出资比例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向产业管理处(河南工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提出方案。
第十九条 职务科技成果的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以技术转移许可或技术转让的方式取得技术转让费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向科技处提出方案。
第二十条 对多人组成的项目组完成的科技成果,仅部分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的,学校在同其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协议时,在其他成员认可的情况下,转让方应通过利益补偿方式保障其他完成人的利益。
第二十一条 学校科技成果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由合同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一)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学校所有;
(二)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
(三)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合作各方都有实施的权利,转让该项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项目负责人,不得提供虚假科技成果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凡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纪违法、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者(或对科技成果提供虚假检测或评估证明给学校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有序地进行,凡我校各类职务技术成果,其所有权按规定归学校所有,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对外转让,不得侵犯学校和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私自转让职务技术成果的,学校将依法追回违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按相关规定处以一定的行政和经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在履行尽职义务前提下,免除相关部门领导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科技处、产业管理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工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5月31日印发